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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都干混砌筑砂浆拌制使用要求
发布时间:2023-09-10 12:43 浏览次数:209

砌筑砂浆应采用砂浆搅拌机进行拌制。砂浆搅拌机可选用活门卸料式、倾翻卸料式或立式,其出料容量常用200L 。

搅拌时间从投料完成算起,应符合下列规定:


1、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,不得小于2分钟。


2、水泥粉煤灰砂浆和掺用外加剂的砂浆,不得小于3分钟。


3、掺用有机塑化剂的砂浆,应为3-5分钟。


拌制水泥砂浆,应先将砂与水泥干拌均匀,再加水拌合均匀。


拌制水泥混合砂浆,应先将砂与水泥干拌均匀,再加掺加料(石灰膏、黏土膏)和水拌合均匀。


掺用外加剂时,应先将外加剂按规定浓度溶于水中,在拌合水投入时投入外加剂溶液,外加剂不得直接投入拌制的砂浆中。


砂浆拌成后和使用时,均应盛入贮灰器中。如灰浆出现泌水现象,应在砌筑前再次拌合。


砂浆应随拌随用。水泥砂浆和水泥混合砂浆必须分别在拌成后3小时和4小时内使用完毕;当施工期间较高气温超过30度时,必须分别在拌成后2小时和3小时内使用完毕。对掺用缓凝剂的砂浆,其使用时间可根据具体情况延长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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